释义 |
男女双方在未登记结婚机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婚姻,有配偶的为同居关系。对于事实婚姻,应先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有效,不能和好的准予离婚。对同居关系,应一律判决解除其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和未婚同居关系的认定: 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即为事实婚姻。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即为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和未婚同居关系的处理: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的处理,对已认定确实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由于双方是同居关系,处理其“离婚”问题时,人民法院不应调解,应一律判决解除其同居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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