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领证生孩子算事实婚姻吗? |
释义 | 事实婚姻并的认定与是否有孩子无关,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才算事实婚姻。且我国现行法律并不承认事实婚姻。双方均未婚同居的,属于同居关系,但我国法律并不保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下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一样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 一、不想领结婚证怎么推脱 如果不想领结婚证,那婚姻就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障。没有领取结婚证不属于合法婚姻关系,属于非婚同居关系,并非夫妻关系。我国在婚姻制度上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侧重对合法登记婚姻的保护。而且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能会陷入结不了婚也离不了婚的尴尬局面。 二、同居几年才是事实婚姻? 现同居几年都不算事实婚姻,现行法律中已经不认可事实婚姻。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具有满足结婚实质性要件的,才属于事实婚姻,可以补办结婚证。目前我国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不受法律保护。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及时补办登记。 三、事实婚姻是什么? 事实婚姻是指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用夫妻的名义来共同生活的婚姻。法律目前并不会承认事实婚姻,也就是说这种婚姻是不受法律所保护的。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一旦两个人发生财产或者其他方面的纠纷,法律都会按照同居关系来进行处理。事实婚姻的存在,将不利于我国婚姻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优生优育工作的开展,将不可避免地为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因此,一旦社会条件成熟,就应在法律上彻底消除事实婚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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