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办理校车驾驶资格证方法如下: 1、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材料;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3、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交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