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我国和省有关规则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员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生育津贴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女员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员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员工持续缴费; 2、用人单位为员工持续缴费一年以上; 3、用人单位在员工生育期间持续缴费; 4、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标准及相关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员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员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