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侦查机关没有移送审查起诉的;二、经审查,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四、经审理。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七、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