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双方未结算,但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拒不验收或者不组织验收,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答: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视为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其应当履行验收或者组织验收义务之日为付款条件成就之日。2、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同约定了发包人的结算期限,但是发包人拒绝结算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发包人应当进行结算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建设工程合同格式文本通用条款第33.3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双方未结算,且合同中对付款期限和结算期限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从工程款确定或应当确定之日起计算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给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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