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法律规章,正常的处置方法是先待刑事案件处置完毕再处置民事案件,也就是先行后民,如果确定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情况,人民法院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章,将案件材料向有侦查权的司法机关反映或者移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章》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