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 |
释义 | 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应把握以下两点: 1、征收农民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2、征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土地补偿费的发放必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是经民主程序产生的决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法规。 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该《解释》规定了农户就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向法院起诉的,要符合法院受理条件: 1、是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已经收到土地补偿费; 2、是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的主体是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即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非法定机构制定的分配方案没有法律效力; 3、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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