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租赁合同解除协议条件如下,满足其中一条即可: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根据租赁物性质错误使用租赁物,致租赁物受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私自将租赁物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非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其他法律规定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一、租赁合同成立要件 租赁合同成立需要具备如下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二、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有如下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