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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先诉抗辩权如何界定,怎么规定
释义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特定情形除外。这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进行界定。
    法律分析
    先诉抗辩权的界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拓展延伸
    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及法律限制
    先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在起诉前提出抗辩,要求法院先审理其抗辩理由。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然而,先诉抗辩权并非无限制的,法律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合理性、必要性和公平性的原则,不能滥用或扰乱诉讼程序。法院在审理先诉抗辩时,会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权衡当事人的权利与诉讼秩序的平衡。因此,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慎重,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合理行使,以确保诉讼公正、高效的进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先诉抗辩权是被告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要求法院先审理其抗辩理由。然而,行使先诉抗辩权应当合理、必要、公平,避免滥用和扰乱诉讼程序。在行使先诉抗辩权时,应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确保诉讼公正、高效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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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1:2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