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保障投诉有哪些注意事项 |
释义 | 1、举报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者应出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举报投诉时,应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告知应如实举报投诉以及不实举报投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举报投诉者应尊重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工作人员对有关政策、法规的解释。 3、集体举报投诉同一事件的,应选派2—3名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休息静候。 4、举报投诉内容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由工作人员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举报投诉者在打印件上签名或盖章;举报投诉者拒绝签名的,由工作人员注明拒签情况。举报投诉内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工作人员要告知投诉者向有处理权的机构反映。 5、出具书面举报投诉材料,简要叙述事情经过。举报投诉者应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提问,否则有可能给调查处理带来困难或导致对举报投诉无法处理。 6、请勿在举报投诉接待室内吸烟和高声喧哗,举报投诉完毕后应主动自行离开,以免影响其他举报投诉者反映问题。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设立举报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 3、举报可以采取口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等形式。 4、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受理范围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5、对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应当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6、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 7、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该举报人。 8、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要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二、监察与仲裁的区别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是劳动者主要的法定维权渠道。 当下两个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劳动者需出庭举证、办理比较繁琐的仲裁诉讼手续,劳动者常常由于应诉能力不强导致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按照劳动监察程序举报投诉,可以免去出庭应诉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劳动监察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司法体系的有力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处理难、执行难现象十分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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