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细则制定部门有关负责人昨天透露,《通知》要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方可获得公积金第二套房贷款,本市实施细则中的“人均住房面积”将采纳市统计局计算的2009年数据,初定不会超过30平方米。根据住建部等四部门本月2日发布的《通知》,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公积金管理部门主要通过征信系统查询贷款购房是否属于“第二套房”,借款申请人存在住房商业贷款记录(含已还清状态和未还清状态)或存在公积金贷款(含政策性贴息贷款)记录,其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从5月开始,公积金贷款对于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看齐商贷,采取“认房又认贷”原则,第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上调至50%。本次若以“是否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来判定是否对第二套房放贷,在全国各地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尚属首次。三口之家的公积金放贷第二套房门槛可能卡在“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超90平方米”,现住房超过90平方米的三口之家,再买房无法获得公积金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