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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自诉应该怎么提起
释义
    1、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时,需要看一下自己的情况是否能提起刑事自诉,即是否属于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具体来说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提起刑事自诉,一般由被害人为原告。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3、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4、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代理人,通常都是指自诉人的代理人,对于被告一方而言其实应该是辩护人,而不是代理人。自然,身份不同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代理权限也是不同的。而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要尽职尽责,承担按时出庭的义务。另外,也要积极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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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