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空置房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对商品房空置面积种类进行明确分类的通知,从2003年统计年报开始,将以商品房空置时间作为标准进行划分。空置时间在1年以内的为待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为滞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3年以上的为积压商品房。 一、买房子签署合同都有哪些条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情况; 3、商品房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 6、装修,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及相关权益和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法;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项;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物业费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的依据是什么 物业费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的依据如下: 1、房产证未办理以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2、房产证办理以后,以实测后的建筑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 物业费的收取时间也分两种情况,按约定日期办理收楼手续的,从办理收楼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未按收楼手续约定日期拖延办理收楼手续的,以开发商发给业主的“收楼通知书”上标明的交房时间的次月开始计收物业管理费。所以,到了上面提到的时间节点,物业就要开始计费了,即使不入住也是要收费的。当然,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空置房不交或少交又另当别论。也就是说,你购买的房屋应当从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时开始交纳物业费。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怎么签?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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