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征地流程是: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征地的特征 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二、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