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首先可以根据信访条例,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不再受理时应通过诉讼解决。 如果确定需要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请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反映。 信访,是国家赋予公民重要的维权途径,也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渠道。首先我们得明白,信访局、信访办这类机构的性质,是属于一个接待部门,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也就是告诉你这个意见我们收到了,可以递交上去,而对信访事项往往无权直接处理。 信访的有关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有关领导、有关机关进行答复。所以,你的问题信访部门不一定有权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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