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访能改变法院判决吗 |
释义 | 对法院判决不满意,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上诉继续维权,不是上访维权,政府不会干涉法院的裁决也无权干涉。 在中国,诉讼制度并不是一次诉讼之后当事人就必须接受其判决结果的,对于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更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提起上诉也就是进行二审,但是在二审之后,往往就不能进行再次上诉了。对二审判决不服,已经向中级法院提起申诉,还可以向信访委投诉举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法院系统内部进行申诉。首先向做出终审判决的法院进行申诉,请求重审。其次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的信访部门进行申诉控告,也就是向省高院的信访办寄送材料,反映问题,可以对案子进行申诉。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受理的话,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并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程序跟向高院提起申诉的程序是一样的,向他们寄送案件材料。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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