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1、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2、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实际使用人与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应分别纳税。 法律客观: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