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镇土地使用税特征具体如下: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