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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数罪并罚的特征是什么?
释义
    第一,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数罪并罚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数罪。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则不能为了对其加重处罚而适用数罪并罚。此处的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
    第二,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根据《刑法》的规定,并非任何时候的实质数罪都需并罚,而是限于以下三种情况的数罪适用数罪并罚,即: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第三,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本身数罪并罚就是因为当事人犯有数个罪名,最起码是两个以上罪名,而在假释考验期内,罪犯原来的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所以,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新罪,实行数罪并罚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能否对嫌疑人适用数罪并罚
    符合以下条件能对嫌疑人适用数罪并罚:1、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
    二、适用范围有哪些
    数罪并罚原则,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准则进行并罚的问题。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数罪实行并罚,是一个数罪并罚的适用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分别作了规定。
    (一)普通数罪的并罚
    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
    (二)发现漏罪的并罚
    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这一规定,发现漏罪的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发现漏罪并罚的时间
    发现漏罪并罚的时间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这也正是发现漏罪的并罚与普通数罪的并罚根本区别之所在。
    2、发现漏罪并罚的前提
    发现漏罪并罚的前提是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这里的其他罪,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漏罪。这一漏罪既可以是异种罪,也可以是同种罪。
    3、发现漏罪并罚的方法
    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是“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数罪并罚的方法,俗称为先并后减。根据先并后减的方法,在发现漏罪的情况下实行并罚计算刑期的时候,应当将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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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22:4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