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外出会诊须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法律客观: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 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