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乡镇或街道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乡镇或街道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二)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县教体局,申报材料包括: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①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民办幼儿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法律依据:《2018年同城转学规定》第一条 家长联系好“转入学校”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第二条 家长持“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加注意见,确定是否同意转入。第三条 家长得到“同意转入”后,在转出学校领表、填表、加注意见,并填写一式三联的转学证明书。第四条 家长和学生携带转学证明书到转入学校衔接建档报名事宜,转入学校将“同意转入的转学书”送县教育局基教科审批。第五条 将审批完整的“转学呈报表”送转入的中心学校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