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准则? |
释义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不得收受投标⼈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作⼈员不得透露对投标⽂件的评审和⽐较、中标候选⼈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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