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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房公积金法院可以执行吗
释义
    住房公积金能执行。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属于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予以执行。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是否允许
    1、住房公积金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冻结(划扣)住房公积金的几种情况
    1、确定被执行人以该项住房公积金服行公积金货款合同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对该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扣划),但下列情形除外:
    (1)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将清偿完毕,可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冻结(扣划)
    (2)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对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人民法院虽然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扣划),但公积金中心应对人民法院要求冻结(扣划)的法律文书进行记载。待冻结(扣划)的条件成立时,公积金中心应协助办理冻结(扣划)事项。
    2、被执行人以其房屋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抵押担保的,人民法院对该抵押房屋强制执行时,不影响公积金中心的优先受偿权。
    3、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下列情形,可以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4)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1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6)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
    (7)被执行人死亡或则被宣告死亡,或者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系被执行人的。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是允许的。人民法院有权利在公民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个人财产,具体参考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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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6: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