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车辆的违章扣分标准是什么样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200元,扣3分。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200元,扣12分。 3、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100元,扣3分。 4、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5000元,扣12分。 5、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扣12分。 6、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扣12分。 7、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200元,扣12分。 8、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200元,扣6分。 9、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50元,扣1分。 10、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100元,扣3分。 11、在高速公路上超速不足50%的100元,扣3分。 1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9座以下小客车和小型越货车以下)200元,扣6分。 13、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100元,扣1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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