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的六十日内要给出答复;但是情形复杂,在上述期限内复议机关不能给出答复的,则经该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多三十日,再作出答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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