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符合办证条件的,公证处应指派二名工作人员(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证明; 2、投标前,公证员应检查投标箱并加封; 3、投标时,公证人员应查验投标人的身份,记录投标人投送标书的时间,检查并记录标书密封情况; 4、投标时间截止时,公证员应封贴投标箱; 5、公证员应监督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6、开标前,公证员应查验投标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审查投标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投标条件; 7、公证员应检查投标箱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箱的启封; 8、投标箱开启后,公证员应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书的启封; 9、公证员应验明投标书是否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