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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诉案件程序怎么走
释义
    法律分析: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时限内,能够用书面或表面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议。自诉通常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能够表面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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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2: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