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拘留不算 有犯罪记录 ,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 有期徒刑以上 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构成前科的条件是: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缓期执行 的罪犯, 刑满释放后 又犯新罪的。如果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处 有期徒刑缓刑 的罪犯,在 缓刑考验期 内未犯新罪,而在 缓刑考验期满 后又犯新罪的,都不认为是有前科。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也不能认为是有前科,而是属于服刑中重新犯罪。我国刑法规定, 有前科的人 再犯新罪应该从重处罚。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