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权与抵押权的共同点是: 1.二者均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2.二者均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 3.二者均以支配和取得担保物的变价价值为内容; 4.二者均依照《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设定。(担保民法典定原则) 5.二者与普通债权相比具有优先受偿性。 6.质权与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及所担保的债权均具有特定性。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是: 1、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2、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3、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4、登记手续不同。考虑到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担保法〉设立了抵押物登记制度。质押中,由于移交质物本身已经具有了公示的功能,一般不必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