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时需要提供保证金吗? |
释义 |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应有收据,没有收据是违法的。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轻刑罚、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证据不充足等。司法实践中的误解认为任何可能判处的刑罚都可适用取保候审,这是错误的。取保候审期间若未违法规定,保证金应全额退还,并经审核后批准退还。公安机关应通知银行退还保证金,并要求犯罪嫌疑人签字或盖章。 法律分析 一、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有收据吗 司法机关会给一个保证金证明,但那不叫发票。办取保候审交钱的时候没有收据是违法、违规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可能判处”的取保候审条件 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中对人身的强制程度较轻的一种,适用取保候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四)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五)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六)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七)移送起广播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以上七个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在理解时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51条中所谓的“可能判处”的具体含义。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认识,即简单地认为认定“可能判处”的刑罚是一种自由心证,对嫌疑的犯罪,只要刑法的相关条文或量刑幅度中规定有的刑罚手段,均可以认为是“可能判处”的刑罚,而无没有必要再做进一步的证明,并认为这就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刑事司法权。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是非常有害的。 三、取保候审金的退还 (一)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二)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时应提供保证金,并获得相应的保证金证明。没有收到收据是违法违规的行为。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如数退还保证金。退还保证金的决定需经严格审核,并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公安机关还需通知指定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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