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以外的项目,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不能在个税中按专项附加来予以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章,我国个人所得税有关法律的规章,在我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即使在我国境内没有固定住所,但也经常居住满一年及以上的个人,在我国境内和境外所取得的个人收入都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且没有固定住所的个人,只征收在我国境内所得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范围包括了エ资、写作的稿酬收入、发明专利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章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