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质量瑕疵,业主如何维权 |
释义 | 房屋质量瑕疵,业主就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维权。对于保质期内出现的质量瑕疵,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如果质量瑕疵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居住,则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一、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形和条件 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形如下: 1、合同约定了可以退房的条件,且条件成就时; 2、房屋交付后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 3、因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而无法交付; 4、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届满,延迟交房; 5、其它可以退房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期房不满意可以退吗 期房不满意,一般不能退。但是如果具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或者是具有交房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等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则可以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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