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原则上不允许您超限(同一客户借记卡持卡张数上限为3张)办卡。如超过张数限制,系统将自动进行控制。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超出上述开卡数量限制,必须经授权人员再核实并核准后方可办理。对于已办理3张以上借记卡的客户,应主动与开卡客户进行联系,开展核查工作,提示、引导您对持有卡片进行清理合并,减少重复办卡,发现非本人意愿办理的,应当终止服务。对于有新开卡需求的客户,也可通过换卡转产品的方式办理银行的其他借记卡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