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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变更追加规定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被执行主体追加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被执行主体变更,即生效判决中的确定的被执行已不能执行,必须由新的主体来代为承担责任;二是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即生效判决中所确定的被执行主体依然存在,但由于特定情况的发生,致使原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应当增加新的主体来共同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后,使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依据较以前更为规范。根据目前法律有关规定,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执行主体的变更
    1、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被继承人继承的  2、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后更名的一些企业3、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抽逃资金或已被注销的
    二、被执行主体的追加
    1、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合伙组织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同时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为私营独资企业,在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由于私营企业投资者对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投资者也应对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规定与《若干规定》第76、77条的规定比较一致。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由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当其发生债务时,分支机构所属法人应就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其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参加诉讼。对此,《若干规定》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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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3:2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