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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土地使作权转让的权利义务规定
释义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一、土地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出租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
    二、划拨土地能不能抵押
    划拨地可以抵押,具体法律规定如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抵押方式与其他类型土地使用权抵押基本一致。首先必须经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其次进行地价评估,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质实行差额抵押;最后由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抵押许可证,且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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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0/25 9:5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