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不让接走可以吗? |
释义 | 探规权的相关规定,并没有特别限制不允许对方接走孩子,但如果双方协商后约定不允许对方接走孩子也可以。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一、离婚探望孩子要注意什么 离婚后探视孩子要注意以下事项: 1、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3、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 二、怎么限制探视权的时间,终止探视的情形有哪些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符合以上中止探望权情形之一,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但是当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要恢复探望权行使。 三、申请中止探望权的条件: 1、中止探望权行使必须由有权提出中止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 2、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有其他队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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