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犯罪的惯例判刑标准 |
释义 | 量刑应根据刑法规定的原则和要素,结合量刑基准和规则,适应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并在法定刑幅度内进行,实现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法官对相似行为的被告人应基本平衡量刑结果。 法律分析 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拓展延伸 刑事犯罪的刑罚量化与司法公正 刑事犯罪的刑罚量化与司法公正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在刑罚量化的过程中,司法机关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以确定刑罚的程度。这种量化的做法旨在实现刑罚的公平与一致性,避免主观因素对判决结果的影响。然而,刑罚量化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可能忽略了个案的特殊情况,导致对犯罪行为的评估过于片面。因此,在刑罚量化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确保判决结果既能体现公正,又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刑罚量化的研究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量化标准与司法公正相符。 结语 在刑罚量化的过程中,应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确保刑罚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同时,应在法定刑幅度内进行量刑,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时间和法官对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的量刑结果应基本平衡。刑罚量化旨在实现刑罚的公平与一致性,但也需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确保判决结果既体现公正,又满足社会需要。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刑罚量化的研究和监督,以确保刑罚的量化标准与司法公正相符。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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