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法听证笔录的效力 |
释义 | 1、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理由是:经过听证之后的证据和陈述笔录,应该说比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的调查终结报告更客观、真实,与其他证据相比,听证笔录及确认过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因此,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对其他证据也应当作全面分析,作出决定;2、听证笔录只能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 一、违建拆除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强制拆除的程序: 1、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是: (1)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俗称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 (3)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调查。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2)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3)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3、决定。 (1)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环保局环境行政处罚流程是怎样的 1、立案 2、调查取证 职能部门派出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要制作笔录,询问应个别进行。需要监测的,要制作监测结果报告,并由监测单位盖章和监测人员签名。 3、审议 经调查后确定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部门要填写《撤销立案审批表》交法制股,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归档。 4、听取申辩与听证。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3日前,职能部门的调查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制作“申辩笔录”。 对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其申请须在被告知3日内提出。 听证按《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由法制股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职能部门的调查人员参加。 5、签发 法制股根据审议、申辩与听证结果,责成监察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长签发。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6、送达 7、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由职能部门告知法制股,经局长同意后由监察大队负责承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事宜。 8、归档 案件终结,由执行处罚的监察大队及时写出结案报告。 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员应交协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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