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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效性
释义
    听证程序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会议,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听证是一种特殊情形,不是独立程序。《行政处罚法》率先引入听证程序,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听证会的条件是涉及较重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听证会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通知、公开、支持、参与、申辩、笔录等。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听证笔录是其中的证据之一。
    法律分析
    听证程序,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行政处罚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听证程序并不是一类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相并列的独立程序,而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情形。《行政处罚法》在中国率先引入听证程序,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听证程序的主要规则有:
    1.举行听证会的条件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以上三种处罚较重,可能给相对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为了慎重起见,在作出处罚之前,给相对人一次申辩和质证的机会。至于行政拘留,虽然比不上处罚更重,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了暂缓拘留的救济程序,《行政处罚法》就不再作出听证的规定。
    2.听证会的具体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制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支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处罚决定的作出
    由行政机关在听证结束后,依照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听证笔录是调查结果之一,是行政处罚的“证据之一”。这和《行政许可法》中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性原则”不同,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笔录是“唯一证据”。
    结语
    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它为当事人提供了申辩和质证的机会,保障了其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的引入,标志着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听证程序的规则包括举行条件、具体程序等,确保公正、公开、透明。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听证笔录作为证据之一,发挥重要作用。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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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6: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