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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释义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的听证范围是什么
    行政处罚听证适用的范围是: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条件有哪些
    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处罚有: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为违法事实确凿,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处罚较为轻微的案件。处罚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参照《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
    (六)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行质证,并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七)主持人、听证员提问;
    (八)当事人作补充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该内容由 石万斌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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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6: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