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市海珠区工伤申报具体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6号)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广东省人大第69号公告) 3、《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8号) 二、办理条件 1、受伤害职工已在本区参加工伤保险或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参保单位在本区参加工伤保险的。 2、受伤害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注册地在海珠区、生产经营地在广州市或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广州市、生产经营地在海珠区的。 3、在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参加工伤保险、生产经营地在海珠区的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三、申请时效 1、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报本局批准,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个人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送审材料 基本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首次病历及治疗期间的全部有效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殓葬证、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发票、户口注销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6、工伤事故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发经过、事故原因,调查人员等。 7、受伤时在场工友的证人证言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8、委托代理的,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9、单位的考勤记录。 其他补充资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 ①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②路线图(标明:住所地址、单位地址、出事地点、勘查人、绘图人、绘图日期); ③住所地户口簿或居住地证明; ④驾驶证、行驶证。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它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受伤害职工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提交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书面材料。 8、在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相应的参保证明。 注:以上需提交的资料均为一式一份,所有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 五、办理时限 经审查,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发给《受理回执》。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上面是广州市海珠区工伤申报,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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