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不影响该民事行为的其他部分的效力而单独无效的民事行为。如果民事行为无效的原因存在于民事行为的全部,则会导致该民事行为的全部无效;如果无效的原因只存在于民事行为的内容的某一部分或者某几部分,而其余部分的效力可以不受无效部分的影响能够独立存在时,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如果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具有牵连关系,确认无效部分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的,或者从交易目的、交易习惯或者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确定剩余部分继续有效对当事人已没有意义或者显失公平的,则此时应当确认该民事行为全部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可以造成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四种,分别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bai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