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报销,但是只能是定点医院的床位费才能报销。 f法律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 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一)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结算 1、 职工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属于个人医疗帐户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从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职工个人自负,自负部分予以计入门诊急诊自负费用段;超出门诊急诊自负费用段的医疗费用中,属于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予以记帐,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记帐以及从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职工收取。 2、 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应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的,由定点零售药店从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向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 (二)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结算 1、 职工的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由定期点医疗机构予以记帐;属于个人医疗帐户支付的费用,从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中划扣。记帐和从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职工收取。 2、 家庭病床医疗,建床不足6个月的,撤床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结算医疗费用;建床6个月以上的,每满6个月或撤床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结算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