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房产未满五年,是个人唯一住房?需要交那些税? |
释义 | 《财税字〔1999〕278号通知》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未明确房屋来源。按法无规定即自由的原则,转让受赠的房屋也应免税。 法律分析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通知只规定了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用房的。并没有规定房子的来源是什么。本着法无规定即自由的原则,转让受赠的房屋应该也是免税的。 拓展延伸 赠与房产未满五年,个人唯一住房纳税规定及注意事项 赠与房产未满五年,个人唯一住房纳税规定及注意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您作为个人收到他人赠与的房产,并且该房产未满五年,您需要注意以下纳税规定。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您需要将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作为个人所得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其次,根据房产税法,您需要按照该房产的评估值缴纳房产税。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将该房产用于出租或其他经营活动,还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在接受赠与房产时,务必了解并遵守相关纳税规定,以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和罚款。 结语 在接受赠与房产时,要遵守相关纳税规定,以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和罚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房产税法,如果您收到他人赠与的房产且未满五年,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和缴纳房产税。此外,如果将房产用于出租或其他经营活动,还需缴纳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请务必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