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临牌区域限制 新规
释义
    临牌区域限制新规:自2022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新版普通临牌为蓝色,不再区分行政辖区内和跨行政辖区,都不再受行驶区域范围限制。
    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情况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新车出口销售的;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临时行驶车号牌包括普通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和特型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临牌有效期限
    1.购买新车后尚未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按规定将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2.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3.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三、临牌申领不得超过三次
    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四、车辆登记后临牌使用有限制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五、现场申领临牌无需开车前往
    车辆在未办理牌照或临牌已到期的情况下,是禁止驾驶上路的,而现场办理临牌也不需要开车前往;部分车主误以为窗口办理临牌需开车,属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六、正确使用临时号牌
    申领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要按规定粘贴在前挡风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载客汽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后风玻璃左下角;新车在取得机动车号牌后,临牌作废,不能再继续使用。
    法律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2 17:5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