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养弃婴上户口的程序如下: 1、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2、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3、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4、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5、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6、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