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淄博临淄区出入规定 |
释义 | 入淄博临淄区 一、所有省内外入淄返淄人员,均须提前3天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单位、企业、住宿宾馆报备,入淄返淄时,须携带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其中,省外入淄返淄人员须通过“山东电子健康通行卡”微信小程序“来鲁申报”模块报备相关情况,申领山东健康码(绿码)。 二、严格限制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人员入淄返淄。确需入淄返淄,须进行7天集中隔离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自疫情高风险区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返回的,由属地镇办或接待单位“点对点”接回,严禁相关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 三、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人员非必要不返淄,确需入淄返淄,须提前3天报备并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在第1天、第3天和第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四、省外其他地区入淄返淄人员,须在抵达后第1天和第3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第3天检测未出结果前,非必要不外出。 五、对不按要求如实报备,引发病毒传播或造成传播危险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出淄博临淄区 1、倡导非必要不前往高风险区和其他疫情严重地区,避免疫情传播与扩散风险。 2、严格限制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的其他县(市、区)。 3、高风险岗位人员应尽量避免出行,确需出行的须满足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且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在所在单位报备。 4、发热病人、健康码“黄码”等人员要履行个人防护责任,主动配合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在未排除感染风险前不出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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