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务费用的构成:劳务工劳务费(基本劳务费、考核劳务费)、社会保险费和输出劳务服务费。 (一)基本定义 1、为甲某垫付的劳务费,实际上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往来借款性质,尽管甲某是承包经营你公司的窑炉,对外经营均以你公司的名义,但为其垫付的劳务费最终是要以承包金的形式进行结算的,因此可暂挂往来,待承包金结算时扣回。 2、因该款项时垫付,不应从应付工资中过,一来涉及税问到个题;另一方面,如果你是进了成本费用,则不能税前抵扣,也不能在账上体现甲某对你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另一方面,因甲某是承包经营,对外经营均以你公司名义,因此为规避你公司税务风险,因规范甲某承包的窑炉项目的核算及发票取得。劳务费应取得劳务发票,代扣营业税及个税等税金。并对由你司垫付的部分挂其他应付款。最好处理方式为,垫付时签订垫资协议,并定期核对账务,以明确双方债权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