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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没有管辖权能驳回起诉嘛?
释义
    没有立案的告知原告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立案了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
    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四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于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立案后发现被告不在受理法院管辖范围内,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裁定驳回起诉,一种是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驳回起诉所针对的情形较多,不限于管辖权问题,而移送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针对仅是管辖权问题。但在遇到管辖权问题时,应以是否能够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准。如根据原告的起诉能明确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可直接将案件移送,如不能明确该案由哪个法院管辖,仅能确定本院没有管辖权,则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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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4:37:24